学校首页
2018年11月22日
星期四
 
  系统菜单
 
学工队伍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学工队伍
 
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辅导员队伍建设暂行规定
文章作者或来源: 浏览次数:( ) 发布时间: 2021-11-30 15:18:38

抚幼办字〔2021〕26号

关于印发《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辅导员队伍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部门、教学系,附小:

经学校研究同意,现将《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5月21日

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辅导员队伍建设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新时代加快推进江西高校专职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赣教社政字〔2021〕6号)、《关于江西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人员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5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把立德树人作为中心环节,把辅导员队伍作为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要求,精心选拔、积极培养、高效工作、优先发展,着力构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辅导员包括专职辅导员和兼职辅导员:

(一)专职辅导员是指在系部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学校(系部)党委(党总支)副书记(非主持工作、专职负责学生工作)、学工科长、团委(团总支)书记、一线专职辅导员等专职工作人员。

(二)兼职辅导员是指学校每年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中选聘出的辅导员以及在学工处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工作要求是: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中国特色和国际比较、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六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引导学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以及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和社会主义发展史内容,形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认同、政治认同、理论认同和情感认同,能够在教书育人实践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帮助学生树立职业理想,立志成为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党团和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三)学风建设。熟悉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指导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四)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组织学生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五)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关注学生心理健康,了解学生身体、情感发展的特性和差异性,掌握一定的心理辅导技能和方法,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协助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六)网络思想政治教育。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关注的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引导工作、纠正重大错误信息和批评错误言论等工作。活跃学生课外生活和校园文化活动,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加强与学生的网上互动交流,运用网络新媒体对学生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七)校园危机事件应对。熟悉校园安全、应急管理相关规定,了解学生日常卫生保健、传染病预防、意外伤害事故处理等相关知识,掌握面临特殊事件发生时保护学生的基本方法。

(八)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教师成长和就业与创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念,传承践行支教精神,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九)理论和实践研究。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

(十)配合校内各级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七条  辅导员的配备以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按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学校参照专任教师聘任的待遇和保障,与专职辅导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

第八条  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专职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生工作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通过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经过笔试、面试、公示等相关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  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鼓励新入职教师以多种形式参与辅导员或班主任工作。

第十条  专职辅导员实行系部交流制。学生工作部(处)可根据各系(部)学生实际人数对专职辅导员进行转系部交流。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一条  学校(系部)党委(党总支)要将辅导员队伍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整体发展规划。校党委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辅导员工作,系部党总支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辅导员工作,确保辅导员工作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

第十二条  按照《关于江西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人员职称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赣人社发〔2017〕51号)有关要求,落实专职辅导员职务职级“双线”晋升要求,专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参照《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专职辅导员双线晋升实施办法》实行。

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应更加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将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专职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聘任委员会,聘任委员会一般应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人、学生工作、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相关学科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按专任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的相应教师职务岗位,专职辅导员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与创业指导教育等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把专职辅导员队伍作为优秀年轻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向相关管理工作岗位选派、推荐优秀专职辅导员。

第十六条  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建立辅导员岗前培训和在职岗位培训制度,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学以及就业与创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系统培训。

第十七条  积极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省内外交流学习和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

第十八条  积极鼓励专职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思想政治教育类或所学专业相关学历学位,鼓励和支持一批骨干长期从事辅导员工作,向职业化、专家化方向发展,参照《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教职工进修培训暂行规定》实行。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辅导员工作室,组建辅导员工作团队,并提供固定的活动场所和设施,建立多种形式的专职辅导员教育、实践和服务基地。

第二十条  根据《新时代加快推进江西高校专职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赣教社政字〔2021〕6号)有关要求,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设立高校思政课教师和辅导员岗位津贴,用于辅导员队伍开展工作、学习培训、研讨活动、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考察见习和奖励等。确保每名专职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辅导员实行学校与系部双重管理,把专职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

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同时与系部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系部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年11月下旬至12月对辅导员进行年度考核。由学生工作部(处)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学校(系部)党委(党总支)和学生共同参与,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对工作实绩、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辅导员考核采用学生评议、系部考核和职能部门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由学生评议、系(部)考核、职能部门考核及奖惩分四部分组成,其中学生评议占40%,系部考评占30%,职能部门考核占30%。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考核结果依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等挂钩,作为辅导员评优表彰、职务职称晋升、干部选拔、学历学位培养或参加脱产进修学习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为“优秀”的辅导员,授予“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抚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办公室     2021年5月21日印发